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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修条例

原厂正品 阳光服务

 售后服务承诺                                                       TOP
*用户购买产品之日起1年内,若产品出现免费售后服务责任范围内的性能故障,只需携带有效购机发票和有效保修卡,便可在公司授权的维修代理处享有免费保修服务。
*用户购买产品之日起1个月内,若产品出现免费售后服务责任范围内的性能故障,只需携带有效购机发票和有效保修卡,便可在原购机处或公司指定的更换地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在公司授权的维修代理处享有免费保修服务。
*用户单独购买产品的配件之日起3个月内,若相关配件出现免费售后服务责任范围内的性能故障,只需携带有效购件发票,便可在原购机处或公司指定更换地点享有免费更换服务。
*用户单独购买产品的耳机之日起3个月内,若耳机出现免费售后服务责任范围内的性能故障,只需携带有效购件发票,便可在原购买处或公司指定更换地点享有免费更换服务。
*用户单独购买产品的数据通讯线之日起3个月内,若数据通讯线出现免费售后服务责任范围内的性能故障,只需携带有效购件发票,便可在原购机处或公司指定更换地点享有免费更换服务。
*产品包装和赠送的配件/促销品不在免费售后服务责任范围。
 
售后服务承诺注释                                                     TOP
 
*售后服务凭证:有效购机发票和有效保修卡是用户享有免费售后服务的有效凭证,用户在购买时应详细填写保修卡,并确认加盖销售店公章。
*免费售后服务期限:用户更换新产品或配件后,售后服务期限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用户在保修期结束前最后30天内的返修,保修期限可延长15天。
* 以下情况不属于免费售后服务责任范围:
1。由于水灾、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原因导致产品或配件出现性能故障;
2。由于用户自身操作不当、人为行为导致产品出现性能故障或损坏;
3。用户使用未经本公司认证的扩展部件导致产品出现性能故障或损坏;
4。由于未按说明书指示正确使用产品或超标使用而造成的故障或损伤;
5。用户涂改、更换、替换、毁坏公司产品标识的;
6。产品经用户拆装、改造或非本公司授权维修机构维修过的;
7。用户不能提供有效购机发票和有效保修卡,或凭证有涂改/毁损;
8。若对故障原因有争议,以双方认可的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检测证明为准,检测费用由判断失误方承担;
*有偿售后服务说明:对于超出免费售后服务期限或不属于免费售后服务责任范围的售后服务,公司及其授权的维修代理处将依据具体情况收取售后服务费用,具体标准见公司相关规定。
 
售后服务流程                                                      TOP
 
*更换新产品:维修代理处工作人员核查有效售后服务凭证并初步判断属于免费更换产品责任后,可予用户更换新产品和新保修卡;售后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收到故障机判断属于保换责任后,向维修代理处返回新产品和新保修卡;
*更换新配件:维修代理处工作人员核查有效售后服务凭证并初步判断属于免费更换新配件责任后,可予用户更换新配件;售后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收到故障配件判断属于保换责任后,向维修代理处返回新配件;
*保修产品:维修代理处工作人员核查有效售后服务凭证并初步判断属于免费保修责任后,填写“售后服务工作单”办理保修手续;售后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收到故障机判断属于保修责任后安排保修,维修好的产品和“保修卡”、“售后服务工作单”一起返回维修代理处;
*由于维修代理处工作人员工作不严谨或判断失误而出现的争议由维修代理处负责;
*返修品处理流程:公司承诺返修机处理时间不超过7个有效工作日。为提高售后服务的效率,我们希望经销商配合做到以下几点:
1。维修代理处在返修产品之前,先填写“返修机装箱清单”并传真至售后服务中心审核,在得到发货通知后才可将货物发出;
2。货物返回时“保修卡”、“售后服务工作单”和返修机必须一一对应;
3。售后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对返修品作出保换/保修/维修判断后,进行相应处理并填写“返修登记表”,维修后应在“保修卡”和“售后服务工作单”上注明相关信息,如返修产品属于二次返修,经办人员应向部门主管汇报;
4。售后服务中心返货后将“发货清单”传真至经销商处,双方遵循这一流程做到往来的货物有详细清单为凭,以避免错误和遗漏发生;
5。您也可以登陆官方网站进行返修品相关信息查询。
*退货政策及流程:原则上售出产品不予退货,特殊情况(双方预先约定及其他)需经总经理签字方可办理;
1。代理商在退货之前,先填写“退货申请单”传真至营销中心报主管领导批准,在得到发货通知后,才可将货物发出,并传真发货凭证,否则予以退回;
2。货物收到后,售后服务中心对需退货的产品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经总经理签字后由财务办理退款手续。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最终解释权属深圳市澳先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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